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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章程

作者:未知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15-03-31   浏览次数:

第一条为深化教学改革、强化教学工作、确保教学中心地位、努力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学校成立教学工作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校教学工作委员会是全校教学工作及全校与教学相关工作的非行政指导机构,委员会依据学校培养具有较强动手能力的应用型人才的要求,对学校教学工作开展审议、评议、咨询、评估研究等工作,学校在对教学管理工作中的一些重大问题作出决定前,一般须提交教学工作委员会讨论和审议。

第三条校教学工作委员由校长、教学副校长、各教学部门和教学工作直接相关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直接从事教学工作、有丰富教学工作经验的教师组成。

第四条 校教学工作委员的组成、产生及任期

1、校教学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2名,秘书长1名(由教务处长兼任)。

2、校教学工作委员会设委员若干人,但总人数应逢单,要求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由坚持党的教育方针、热心教书育人、对教学工作认真负责、对本专业有一定的学术造诣、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者担任。委员由学校教学部门处、系提出,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3、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任期2年,可以连任。

4、校教学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处理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具体事务。

第五条 校教学工作委员会的职责

1、对学校教学工作的改革、发展与提高提出指导性、可行性的建议,对学校教学工作规划、计划提出咨询意见。

2、审议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学规章制度等,并提出原则性意见。

3、负责全校教学指导工作,对专业、课程、实践教学、实践基地、图书馆建设及管理体制进行研究、提出建议。

4、研究教材建设,审议教材建设规划。

5、对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进行研究、提出建议。

6、对学校教风、学风、考风进行调整、评估,提出建议。

7、负责校长委托办理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六条校教学工作委员会一般每学期举行三次全体会议,每次会议均有重点议题,对决定实施的工作要进行检查,委员会主任也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召开临时会议。

第七条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在对重大教学工作问题(如评奖、评估、验收等)作出决议时,应进行充分讨论,并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表决须有2/3以上委员参加,1/2以上赞成,方为通过。

第八条 校教学工作委员会下设专项工作小组,负责各系、部、中心教学指导工作,专项工作小组由校教学工作委员会聘请。

第九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学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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