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教学计划的严肃性,保证正常的课堂教学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1、每学期由教务处向各系、部、中心下达教学任务,并进行全校统一排课。
2、课程表和任课教师一经确定,未经系部、中心、教务处批准,不应自行更改。
3、教师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上课的必须办理调、停课手续。
4、凡需调课者,本人或系秘书事先填写调课申请表,按实写明调课理由,经系部、中心领导签署意见后,由教务处审定。
5、经教务处审定、准予调课的,教务处应及时开出调课单通知系部、中心,由系部、中心通知教师,由教务处通知班级。
6、一学期教师因私调课时数超过本人上课总数的10%以上者,学年考核不能评为优秀。
7、凡未办调课手续或调课未经批准已调课的属擅自调课,以旷教论处,按《浙江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试行)》处理。
8、已调课程教师必须按时上课,否则以旷教论处,按《浙江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试行)》处理。
9、本规定未尽事项,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