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教材选用办法(浙药高专〔2015〕127号,2015年9月14日)
第一条教材是教学活动的基本载体,选用高质量的教材是提高教学质量的基础。随着各级各类教材建设工作的开展,可供选择的教材品种逐渐增多,为规范学校教材选用工作,避免教材选用的随意性,保证教材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材选用范围。
教材选用一般是对由出版社公开出版的用于教学的文字材料和多媒体音像材料,包括:教学用书、配套光盘、磁带、习题集、上机手册、实验指导书等。
第三条教材选用原则。
(一)内容质量第一原则:选用的教材应符合课程标准的基本要求,必须具有思想性、科学性、先进性、启发性和教学上的适用性。
(1)思想观点正确,符合人才培养方案及本课程教学的要求,体现专业特色。
(2)能够正确阐述本学科的科学理论和概念,能够完整表达本课程应包含的知识,反映其相互联系及发展规律。
(3)教材体系能反映本课程内容的内在联系及特有的思维方法。
(4)正确反映学科进展及前沿动态,并结合社会发展需要。
(5)结构完整,符合认知规律,便于学习,有利于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及各种能力的培养。
(二)择优选用原则。
(1)要优先选用国家教育部、部委、省教育厅经过评审推荐的高职高专规划教材、重点建设教材、优秀教材、统编教材,提高优秀教材的选用率。
(2)对一些教材更新较快的专业,应优先选用近三年出版的新教材或修订版教材,杜绝教材内容陈旧的现象。
(3)在符合以上原则基础上,由我校主编、参编或协编的正式出版教材,能反映我校特色和教改成果的教材可优先考虑。
(4)若上述教材确实不符合我校实际情况,可根据课程内容自行编印讲义。
(三)一致性原则:课程标准相同的同门课程,应采用同一种教材。
(四)价格合理原则:在符合以上原则基础上,应适当考虑价格适宜的教材,并坚持一门课程选用一种教材,如确因教学改革需要而增发辅助教材的,须由开课教研室提出,经学院(中心)审核、报教务处和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选用。教师不得私自向学生出售教材。
(五)稳定性原则:选用教材要保持相对稳定性。若教学计划、课程标准没有大的变化(1/3以上内容),在一段时间内(一般3年内)不得任意更换教材;若要更换教材,须提出申请并提供新选用教材样书和教学大纲,供审批时参考。
第四条教材选用程序和办法。
(一)按照教材选用原则,由主讲教师提出所开课程选定教材的建议,经教研室统一意见,学院(中心)审核后,报教务处和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选用。所有教材由教务处汇总后统一采购、统一发放。
(二)自编讲义的选用程序。
(1)自编讲义是指我校内部使用、未经出版社正式出版、根据课程内容自行编印的讲义,包括实验实训指导、习题集、实习指导书等。自编教材的编写必须遵循科学性、先进性、适应性原则。
(2)正式出版教材确实不符合我校实际情况前提下,或根据课堂教学的需要增加代表本学科前沿信息和资料时,方可使用自行编印的讲义。
(3)自编讲义需由主讲教师本人于上课前两个月完成书稿,交教研室主任审定后,经学院(中心)审核,报教务处和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选用。
(三)教材选用变更。
(1)为保持教材的稳定性,防止教材的频繁变更,根据教学需要原使用的教材确需更换的,需提出书面申请,交教研室主任审定后,经学院(中心)审核,报教务处和分管校领导审批。
(2)教材一经选用、购入,必须按期使用,不得因教师更换或其他不合理原因拒绝使用。
(3)如教材选用出现明显不合理情况,教务处有权对各学院(中心)的选用情况提出质疑,要求重新选定。
(四)教材原则上选用已出版的教材。为保证教材质量,对正式出版教材,学校不予翻印。
(五)建立教材使用评价机制,使评价与选用工作相结合。对于教材评价不良者,原则上不再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