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考人员须知
1、监考人员应于考前三十分钟到学生活动中心215、216室领取试卷,提早二十分钟到达考场,负责做好清场、核查试卷等一切考前准备工作。因故不能监考者,必须提前向教务处办理有关手续。
2、监考人员应督促检查考生是否按规定对号入座,凡与考试无关物品、书籍一律不准带入座位,对不服从劝告的学生有权停止其考试资格。
3、到达考场后在黑板进行板书,写清考试时间、考试班级和考试科目。
4、严肃考风考纪,维护诚信考试,防止作弊现象的发生是每个监考教师应尽的职责,因此监考人员必须认真负责,忠于职守。监考期间不得擅离考场,不得看书、看报、吸烟、交谈或做其它与监考无关的事情。若发现学生作弊立即指出和制止,令其停止考试,离开考场,当场宣布该生作弊,作好书面记录,作弊证据附在监考情况记录表上,考后立即报教务处。若发现作弊而不作处理者,以失职论处。
5、对学生提出的有关试题的问题,监考人员只能回答印刷质量不清等方面的问题,不得回答其他问题,更不能提示或变相提示题意。
6、监考人员应在考试结束前十分钟提醒学生注意掌握时间。考试终止时间到,学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并迅速将试卷整理好,将试卷有文字的一面朝下放置在桌面上,坐在原座位不要离开,待教师收完卷后离开考场。监考教师不得擅自延长考试时间,遇到特殊情况需延长考试时间,需经教务处批准。
7、考试结束,监考人员应按顺序收齐试卷,当场清点试卷数量,如实填写《考场情况记录表》,并按要求将试卷和《考场情况记录表》送考务处(行政楼322室)。
8、监考人员如违反上述有关规定,或有其他违规行为造成考试秩序混乱的,根据我校有关规定,视情节予以处理。
9、学生考核违纪、作弊的认定及处理:附《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四十条、十八条。见下页。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四十条、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学生发生下列违反考核纪律的行为,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事实的,视作考核违纪,对其应当按“第十八条”(详见20114版《学生手册》)的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并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如笔记、书籍、通讯工具、记事工具等),进入考场的;
(二)将考核材料带出考场或撕毁考核材料的;
(三)在答卷规定以外的地方填写姓名、准考证(学号)或作标记的;
(四)答题纸(卡)上所填写的姓名、学号等与本人不符的;
(五)不在指定座位参加考核的;
(六)开考指令发出前答题的;
(七)考核结束指令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八)考核中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九)未经监考人员同意擅自离开考场的;
(十)拒绝、威胁、阻碍监考人员执行监考任务的;
(十一)在考场内喧哗或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十二)其他违反考核纪律行为的。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考核中有下列作弊行为的,应当按“第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由他人代替考核的;
(二)替他人参加考核的;
(三)串通、组织作弊的;
(四)使用通讯工具作弊的;
(五)抄袭他人或让他人抄袭的;
(六)考场内外接传纸条、信息等,交换试卷、答题纸(卡)或草稿纸的;
(七)预先利用本人身体或考场内的课桌、椅子等记载与考核有关的文字信息,在考试过程中发现的;
(八)带其他文字材料,在考试过程中被发现的;
(九)伪造证件、证明以取得考核资格的;
(十)其试卷在评卷中被专家认定有作弊行为的;
(十一)其他作弊行为的。
上述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或因考核违纪、作弊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后再次发生考核违纪、作弊行为并达到应受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视其情节可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视其情节可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影像恶劣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核规则。对考核旷考和考核违纪、作弊者,作如下处理:
(一)考核旷考者,该课成绩以零分计,登录成绩表时注明“旷考”字样,不得参加补考。
(二)考核违纪、作弊者,该课成绩均按零分计,登录成绩表时分别注明“违纪”或“作弊”字样,不得参加补考,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见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