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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医药高等专科学校专业设置委员会章程

作者:未知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15-03-31   浏览次数:

第一条为使学校培养的人才适应市场需求,确保专业设置的科学性、合理性,特成立专业设置委员会并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专业设置委员会是学校的专业建设指导机构,是为学校专业方向、人才培养规格的确定提供参谋和咨询的学术性机构。

第三条校专业设置委员会,由主管人事部门、用人单位人事部门、学校校长、相关副校长、有教学经验和学术水平的教师和医药企事业中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熟知医药企业人才需求情况的科技人员组成。

第四条校专业设置委员会机构设置、产生方式与任期

1、专业设置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委员由大中型医药企业、学校、系(部、中心)推荐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熟知医药企业人才需求情况的科技人员和教师,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产生,主管部门人事处长、校长、分管教学副校长、教务处长为当选委员。

2、校专业设置委员会设秘书长一名,由教务处长担任,负责专业设置委员会日常事务。

3、校专业设置委员会任期3年,可以连任。

4、校专业设置委员会可以下设各专业分会,以指导具体专业建设。

5、校专业设置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设在教务处。

第五条校专业设置委员会职责

1、研究制订学校专业发展规划。

2、研究制订学校每学年专业设置,并于每年6月前将下一年度专业设置方案、新设专业上报教育厅。

3、研究和确定人才培养规格和人才培养计划。

4、审议各专业教学计划。

5、审议学校专业建设、教学设计方案,并对学校重点专业建设、课程建设进行指导。

6、审议学校各专业实践教学方案,定期对实践教学基地进行考核,推荐校外实践教学指导教师。

7、对其他专业设置问题进行评议。

第六条校专业设置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全体会议,按需要委员会主任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第七条本章程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其解释权在校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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