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务处(升本办公室)
 首页  工作职责  人才培养  教学建设  教务管理  考务管理  实践教学  下载专区  学校主页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首页>>规章制度>>正文

浙江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关于教师不实行坐班制后的有关规定(试行)

作者:未知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15-03-31   浏览次数:

为了加强管理、规范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针对教师不实行坐班制的实际情况,结合学校的实际需要,特制订本规定。

一、不实行教师坐班制后,各位教师应自觉执行教学计划,切实履行岗位工作职责,保质保量完成教学任务,不得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

二、为了加强学习和开展正常的教研活动、提高教师的政治和业务水平,现规定周二为教师上班日(必到日),以便学校召开会议和各系部安排各类政治学习以及开展教研活动等。全体教师要做到准时上下班。

三、规定上下班的时间遇有急事,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按规定填写请假条,需经系、部、中心主任批准同意(叁天以上由主管校领导审批),否则视作旷工处理。

四、各部门要加强对本部门所属人员上下班情况的检查。各系部、中心要加强对教师的上课情况和周二上下班情况的检查,加强管理,严格考勤,切实履行起管理职能。学校领导和人事处、办公室将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查教职工到岗情况。

五、发现没有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而无故不到者,按《浙江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试行)》处理,并将按以下规定严肃处理。

1、学年内无故迟到、早退累计三次者,分别扣发当月岗位津贴的50%,本学年考核定为基本称职;

2、旷课一次及以上或旷工一天及以上,学期内无故迟到、早退达四次及以上者,分别扣发当月岗位津贴,本学年考核定为不称职。

六、迟到、早退累计三次以上的部门,取消该部门年终先进评比资格。

版权所有:浙江药科职业大学教务处 Copyright  2014 All Right Reserved.
浙ICP备110363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