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和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高等学校教学管理基本要求(试行)》(浙教高教[2007]22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健全教学管理机制,加强教学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增强工作责任感,结合我校教学工作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教学工作。
第二条 根据教学事故行为产生的主、客观原因和造成后果的情节不同程度,教学事故的认定分为教学失误、一般教学事故、较大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四种不同情况。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三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教学失误:
1、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未超过5分钟;。
2、备课不充分,致使教学内容出现个别错误。
3、上课时对学生不遵守课堂纪律行为不作应有的教育和管理,致使课堂教学秩序混乱。
4、试卷命题不符合学校有关要求,但命题教师在考前或考中及时发现并做了相应订正。
5、监考人员未能按时做好考前相关监考准备,或在监考过程中未认真履行职责,做与监考工作无关的其它事情。
6、阅卷教师在考试或补考后无正当理由超过3天不上报考试成绩。
7、阅卷后不按要求提交已阅试卷,或不按要求将试卷归档。
8、不按要求传达、贯彻学校相关教学工作的通知和任务,对工作造成不良影响。
9、其他违反教学规定,造成教学失误的。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一般教学事故:
1、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超过5分钟以上。
2、备课不充分,致使教学内容出现一定错误。
3、在教学过程中,因错误指导或擅离工作岗位,造成学生致轻微伤。
4、理论课教师不按教学大纲授课,影响教学进度,造成不良影响;实验实训课指导教师未按实验、实训大纲要求组织教学,随意减少、更改、增加实验实训项目、内容,造成不良影响。
5、试卷命题不符合学校有关要求,命题教师在考试结束后或阅卷时才发现错误。
6、未经申请、批准手续而擅自停课、调课,或请人代课,或随意增减学时。
7、因阅卷、登分等错误,其错误程度未涉及学生成绩合格与否。
8、监考人员在考试中迟到,或在考试中早退或无故中途离开,时间在10分钟以内。
9、因监考人员不负责任,造成考场秩序混乱、或错发试卷,造成不良后果。
10、考试或补考结束后,超过一周不报考试成绩。
11、漏登、错登总评成绩,或成绩未经系部盖章、或在审核前就擅自输入、打印并交寄发给学生,造成不良后果。
12、因命题不当,致使参加该试卷考试的学生中,超过4/5考生交卷的时间明显过早(过早交卷时间指不到规定考试时间的一半);或卷面成绩60分以下人数超过2/3,或卷面成绩90分以上人数超过2/3。
13、学生毕业设计(论文)有多处明显错误,而指导教师主观上不予指正。
14、选用的教材存在严重问题,不符合教学大纲要求,达不到教学基本要求。
15、未按计划将实验、实训准备好,导致实验、实训教学无法正常开展,或是实验实训设备出现故障,不及时主动报修,影响教学正常进行。
16、其他违反教学规定,造成工作上一定不良后果的。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较大教学事故:
1、旷课一节及以上,或旷监考一次及以上。
2、在教学过程中,因错误指导或擅离工作岗位,造成学生致伤致残。
3、在无正当理由情况下,拒绝承担教学任务。
4、监考人员在考试中早退或无故中途离开,时间在10分钟以上。
5、因阅卷、登分错误,其错误程度已涉及学生成绩合格与否。
6、因监考教师失误,造成考试收回试卷数与参加考试实际人数不相符。
7、试卷命题在内容上严重不符合教学大纲要求,或试卷命题严重不符合学校有关要求,对考试结果产生较大不良影响。
8、阅卷时造成试卷丢失,或是阅卷后故意送分。
9、监考人员在考试过程中违反考试纪律,对作弊行为进行说情,或对学生作弊行为视而不见,不予制止,造成较大不良后果。
10、不履行指导教师职责,导致学生不能按时完成规定的毕业设计(论文)任务。
11、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漏订或错订教材,影响正常教学。
12、因教学组织或管理不善,导致教学仪器设备损失(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13、其他违反教学规定,造成工作上较大不良后果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重大教学事故:
1、在教学活动中公然宣扬反对党和政府的言行,或散布反动、黄色、宗教思想,或煽动学生,造成教学秩序混乱。
2、在教学过程中,因错误指导或擅离工作岗位,造成学生重大伤亡事故。
3、监考人员在考试过程中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对作弊行为进行庇护,或怂恿、参与考生舞弊行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
4、考前故意泄漏试题,或伪造成绩。
5、未阅试卷,随意给出成绩。
6、私自向学生收费,强行推销教材或参考资料。
7、因教学组织或管理不善,导致教学仪器设备重大损失(价值在5000元以上)。
8、违反国家和学校规定,发放虚假证书,或涂改学生成绩等学籍记录,或出具与事实严重不符的成绩、学籍证明。
9、其他违反教学规定,造成工作上严重不良后果的。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七条 造成教学失误者,由事故当事人所属部门领导与其约谈,帮助提高认识,并在部门范围内作个人检查及通报,并报送教务处备案。
第八条 造成一般教学事故者,由事故当事人所属部门领导与其约谈,帮助提高认识,并要求本人做自我检查及全校通报。
第九条 造成较大教学事故者,由相关部门领导与其约谈,帮助提高认识,并处以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十条 造成重大教学事故者,由相关部门领导与其约谈,帮助提高认识,并处以记过或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对于造成教学事故的当事人员,其教学事故的处理结果作为其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的依据。
第十二条处理程序
1、产生上述教学事故,由事故当事人所属部门负责调查核实,并填写《浙江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教学事故处理报告书》(见附件)。无特殊情况,调查核实工作原则上当天完成;
2、对教学失误,由事故当事人所属部门负责人填写具体处理意见,报教务处备案;
3、对一般教学事故、较大教学事故,由事故当事人所属部门负责人填写具体处理意见,报教务处审批;
4、对重大教学事故,由事故当事人所属部门负责人填写具体处理意见,教务处负责人填写处理意见,报学校审批;
5、最终处理结果由相关部门负责落实。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教学失误、教学事故的认定应着重考虑两个方面:产生过失的主客观原因、后果的影响程度。
第十四条教学失误、教学事故不包括因不可抗拒力(自然)等原因所造成的教学活动和教学工作的非正常现象。
第十五条前述未尽的教学失误、一般教学事故、较大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参照前述相应款项予以认定和处理。
第十六条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是教学事故认定的咨询机构。
第十七条 当事人如对教学事故的处理意见有异议,可以在处理意见下达后三天内向教务处提出申诉,教务处一般在受理申诉后三天内予以答复。
第十八条各级各类国家教育考试的教学事故处理,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校成人学历教育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