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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医药高等专科学校与浙江中医药大学联合培养2020级专升本专业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0-10-03   浏览次数: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提高综合素质,依据教育部第41号令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浙江中医药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二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者予以办理入学手续,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四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由学生本人在开学后两周内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应征入伍新生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对身心状况不宜在校学习的新生,须提供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应在学校同意保留入学资格后2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学生应在开学后两周内向学校申请入学。因病保留入学资格者申请入学时须提供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经学校同意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没有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学生应当在每学期开学后二周内在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在开学后二周内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填写《暂缓注册申请表》。逾期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六条 学生按收费标准应缴的费用须在每学年开学后二周内一次缴清。未按学校规定缴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七条 凡因保留学籍(入学资格)、学籍异动等原因编入下一年级学习者,均按实际就读年级及专业学费标准缴费。学生注册缴费后,因故退学、转学、休学、开除学籍等提前结束学业,按月计算学费,多还少补。实际学习时间的起始时点为开学日,截止时点为办理离校手续日,30天折算为1个月,不足30天的按1个月计算,一学年按10个月计算。

第二章 修学年限与学分

第八条 专升本学生在校的学习年限(含休学)为2~4年。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申请提前、延迟完成学业,但毕业时间不能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高学习年限。

第九条 学校实行学年学分制。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各门课程在各专业的教学计划中,均规定了相应的学分。学生学习某门课程,经考核后总评成绩及格,即获得该门课程学分,经考核后不及格,则该门课程不计学分。

第三章 考核形式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 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评定可采用百分制(60分为及格),五级制[优秀(90-100)、良好(80-89)、中等(70-79)、及格(60-69)、不及格(60分以下,不含60)]或二级制(合格、不合格)。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即取得该课程的学分;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或标注为无效,即未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十一条 学校采用平均学分绩点(GPA,Grade Point Average)作为评价指标,来综合评价学生的学习质量。考核成绩与绩点的关系:

(一)采用百分制记分的课程为:

分数

59分以下

60-69

70-79

80-89

90-99

100

绩点

0

1-1.9

2-2.9

3-3.9

4-4.9

5.0

(二)采用五级制记分的课程为:

等级

不及格

及格

中等

良好

优秀

绩点

0

1.5

2.5

3.5

4.5

(三)采用二级制记分的课程,考核合格的绩点是2,不合格为0。

第十二条  学分绩点、加权平均绩点的计算

(一)先将考核成绩转化为绩点数,然后乘以该课程的学分,即为课程的学分绩点。计算公式:课程的学分绩点=课程的绩点×该课程的学分。

(二)以学生所修全部课程所得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生同期所得的学分数,即是该生的加权平均绩点。计算公式:加权平均绩点=各门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各门课程的学分之和=∑(课程绩点×课程学分)/∑课程学分

例:某学生4门课程学分分别为:3、2、4、1

其考核成绩分别为:95、85、75、65

其绩点分别为:4.5、3.5、2.5、1.5

其各门课程的学分绩点分别:13.5、7.0、10.0、1.5

该学生加权平均绩点=(13.5+7.0+10.0+1.5 )/(3+2+4+1)=3.2

(三)凡是教学计划中所规定的课程的学分绩点及奖励学分绩点均进入学生加权平均绩点。加权平均绩点,一般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当用于排序出现同分时计算小数点后延),一学年结算一次。

第十三条 学生考核成绩记入成绩管理系统,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课程考核总评成绩以学期期末考试成绩、过程性考核成绩等进行综合评定。课程考核具体办法按照学校学生成绩考核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本课程(含单独设置的实践性教学环节)的考核,且本课程总评成绩作零分计:

(一)一学期内学生缺课(含病假、事假、旷课等)累计超过本课程教学时数的1/3的;

(二)一学期内本课程有1/3作业(含实验报告)未交的;

第十六条 选修课分为通识选修课(含网络通识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两种。学生选读的选修课均需进行考核,考核成绩均记入成绩管理系统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选修其他专业课程,也可以申请跨校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其他学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 对课程考核成绩确有疑问的学生,最迟可在补考前三个工作日把本人认为最有疑问的1-2门课程,向开课学院提出对本人试卷进行查卷的申请,填写《查阅试卷申请表》,经开课学院分管教学院长同意,报教务处备案。查卷由开课学院教研室主任和开课学院教学秘书负责。查卷应在被查课程补考前完成,查卷结果由开课学院在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学生本人,并报教务处备案。超过规定时间不予查卷。

对补考成绩的查卷,应当在补考成绩公布后三个工作日内按上述办法进行。

第四章 考试、补考、缓考

第十八条 必修课成绩不合格者,允许参加补考(实习、毕业设计除外)。补考一般在下学期开学后二周内进行。补考合格,按实记分,注明“补考”字样,取得相应的学分。

第十九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规则。对考试旷考和考试违纪、作弊者的,作如下处理:

(一)考试旷考者,该课成绩以零分计,登录成绩表时注明“旷考”字样,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可申请重修;

(二)考试违纪、作弊者,该课成绩无效,登录成绩时分别注明“违纪”或“作弊”字样,取消其正常补考资格,可申请重修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学校安排的课程考核。因下列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核时,可申请缓考:

(一)因重修考试与正常考试时间冲突而不能按时参加考核的;

(二)因病(需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确实不能参加考核的;

(三)因特殊原因(如直系亲属亡故等),经批准离校不能按时参加考核的。

学生申请缓考,最迟应于开考前三天向所在学院提出,填写《缓考申请表》,经所在学院审核,报教务处同意后,由教务处通知开课学院。

未经批准而缺考者,按旷考论。凡因急病无法事先提出申请的,应当在本课程考核之日起三天内凭急诊病假证明(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补办申请缓考手续,特殊情况可以委托他人办理,逾期不办者,按旷考论。

获准缓考的课程考核,在下学期开学后随该门课程补考同时进行。考核合格,即取得相应的成绩和学分。

原则上补考不予缓考,补考旷考可申请重修

第五章 重修

第二十一条  学生补考不合格需按学校规定申请重修。学院将学生重修情况告知学生本人及家长,并送达重修告知书。学生重修按照浙江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学生重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休学:

(一)因病经县级及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停课时间在一学期内达到学期总教学周数1/3者;

(二)因创业或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休学的;

(三)因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休学一般每次以一学年为期。累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两年。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休学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一般由学生本人在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学生处、教务处审批同意后方可休学

(二)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院通知学生办理相关手续;

(三)学生休学应当办理休学离校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

(四)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二十五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按照以下规定为其保留学籍:

(一)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校就读的学生(含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两年内允许复学或入学

(二)参军学生在部队两年义务兵期满,继续留部队的需书面向学校说明情况,提供部队证明,学校给予其继续保留学籍

(三)入伍学生一律需退伍复学后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成绩合格方可取得毕业证书;未完成学业的不能获取毕业证书

(四)结业学生参军入伍,退役后需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方可换取毕业证书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第二十六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最迟应在开学后一周内在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向学校提供由县级及以上医院开具的康复诊断证明

(三)申请复学的学生,经学院同意,报学生处、教务处审批同意后方可复学

(四)复学学生原则上编入原专业低一届(或低两届)班级进行学习。若原专业调整,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生所在学院召开专题会议,提出专业调整意见,学生家长签字同意,学生处、教务处审核,校长办公会审议报浙江中医药大学批准后,该生进入相近专业学习

(五)复学学生按复学后所在年级的收费标准缴费。

第七章  学业预警与退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学习困难,进入下一学期学习之前,考核不合格课程(不含任意选修课,下同)学分累计达到20分者,可以申请转入下一年级学习。

第二十八条  学生因学习困难或有其他原因申请转入下一年级学习的,需在开学后1周内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教务处审批后,浙江中医药大学教务处备案。转入下一年级学习的学生,已经修读并通过考核的课程,可以免修。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实行学业预警制度。当学生进入下一学期学习之前,考核不合格课程的学分累计达到6学分及以上,予以黄色预警;当学生进入下一学期学习之前,考核不合格课程的学分累计达到12学分及以上,予以橙色预警;当学生进入下一学期学习之前,第一次出现考核不合格课程的学分累计达到20学分及以上,予以红色预警;当学生进入下一学期学习之前,第2次出现考核不合格课程的学分累计达到20学分及以上,予以退学告诫。

第三十条 学生自愿申请退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退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退学。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退学:

(一)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本人自愿申请退学,经劝阻无效的。

(七)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由本人在提出申请,提供家长知情同意书等相关材料。学生所在学院出具学生退学情况说明,并召开党政联席会议,专项讨论同意后,报学生处、教务处审核、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报浙江中医药大学。

第三十二条 其他情况退学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学生所在学院填写退学预处理通知单,对预处理通知单不能送达的学生,采用电话、微信、QQ等方式告知,并在学校网站发布声明。预处理通知单送达学生本人之日起或声明发布十个工作日后无异议的,学生所在学院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对拟做退学处理的学生的工作情况进行专项讨论。

学生所在学院填写退学审核表,报学生处、教务处审核、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报浙江中医药大学。

第三十三条 退学决定书由学院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或因特殊情况无法将退学决定书送交本人,在学校网站发布公告,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十日,即视为送达本人。

第三十四条 经批准退学的学生,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五条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八章 考勤与纪律

第三十六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验、实训、实习、毕业设计(论文)、劳动等教育教学环节均应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应当请假。学生未请假、请假期满未续假或请假、续假、补假未经批准而缺课者,均按旷课论。

第三十七条 学生因故请假,按下列规定办理:

学生请假应当事先填写《请假单》,办理请假手续。除急病或紧急事故外,不得补假。

病、事假一天内由辅导员批准;一周内由所在学院负责人批准;一周以上至一个月内由所在学院负责人批准,报学生处、教务处备案;一个月及以上但未超过学期总教学周数1/3或特殊情况的请假由所在学院院长审核,报学校分管领导批准,报学生处、教务处备案。学生准假后,均应在所在学院备案,并报开课学院;期满应当及时在所在学院履行销假手续。

(一)病假

因病请假,应当持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本人无法办理时,可委托他人代办。

(二)事假

学生在校期间一般不应请事假。因特殊原因需请事假的所在学院应核实相关情况。

(三)公假

学生因公请假,应当出具校内、外有关部门证明,经所在学院同意报学生处、教务处备案。公假不作缺课处理。

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课堂教学活动中发生旷课,旷课学时数根据课程表内规定的学时按实计算。实习、实训和学校安排的其他教育教学活动,以每一天按六学时计,学生旷课学时数按此折算。

第三十八条 对旷课学生,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视其情节可给予纪律处分

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12至35学时,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累计达到36学时及以上的,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处分期内,再次旷课并达到处分标准的,从重处分。

第三十九条 学校为学生开展诚信教育,建立学生诚信档案,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对于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视其情节可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章 毕业、结业、肄业与学位

第四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准予毕业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根据浙江中医药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办法进行初审,教务处复查、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浙江中医药大学。经浙江中医药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十三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经学生申请,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结业学生可在两年内向学校申请重修。结业学生经重修,成绩合格后,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对结业后所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五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四十六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将消其学籍,不予发放学历、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学位证书学校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八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于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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